交通肇事案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9-08-16 17:43:15


   被告人孙某某及其亲属已委托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赴江西省上栗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孙某某,并到贵院调阅了本案的有关部分材料,对案件的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贵院受理的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被告人孙某某及其亲属已委托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依法赴江西省上栗县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孙某某,并到贵院调阅了本案的有关部分材料,对案件的事实有了一定的了解,现辩护人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错误,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对事故原因的分析不能让人信服。 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仅存在有超载的违章行为,而被害人之一的黎某某却有多达4项的严重违章行为:一是黎某某属无证驾驶;二是其车辆未经检验登记;三是车辆超载达50%;四是摩托车上所有乘员均未佩带头盔。 在辩护人会见孙某某时,孙某某说,其在进入上栗县金山加油站附近时的车速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下,应当说车速是很慢的,我们认为孙某某使用这样的车速行驶应当说是安全的。如果其他的行人或车辆均正常通行,则不会发生此次的交通事故。不能因为别人的违章导致发生了交通事故就否定该车速为安全车速。同时孙某某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是靠右行驶的,交警大队认定孙某某的车辆违反了靠右通行规定未有证据支持。孙某某在避让摩托车后致使车子最终停在左侧逆向车道上并不能改变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前是靠右行驶的事实。而且据孙某某讲述,当时右侧有许多车辆在上下客,如果当时向右避让的后果将会更加严重。 在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首先被害人未经法定的驾驶员考试考核,不具有上路安全驾驶的能力。对道路交通的规章制度未经考试合格显然不具有相应的安全行驶知识,这是其野蛮驾驶的直接原因。其次被害人驾驶的车辆未经检验登记即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再次摩托车上的载乘人数超过核定准乘人数的50%,这会使摩托车的驾驶平稳性和制动能力均受到严重影响。更重要的是,所有的乘员竟无一人佩带头盔,使得事故发生时几被害人的血肉之躯毫无防护可言,这是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最直接原因。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驾驶的车辆超载而在事故的发生上具有一定的责任,但若无被害人的无证盲目上路,事故就不会发生。如果被害人的车辆能够按核定人数载客,那么即便发生事故,本案的受害人数也将减少。如果摩托车乘员能按规定佩带头盔,则可能受伤害的程度要轻的多,而不会导致两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被害人黎某某的数项违章行为是造成事故发生并使得后果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被告人的违章行为只是促成了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因此只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救伤者,并有自首情节。 据孙某某在律师会见时交代,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从车上下来发现自己的手机坏了,于是跑到路边一制作不锈钢的业主家让打电话报警抢救伤者。并一直等待交警到达现场后主动投案。被告人及时报警的行为使被害人张年珍得救,有效控制了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事故发生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三、本案被告人孙某某案发前表现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系初犯;案发后悔罪态度明显,并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勇于承担责任;且被告人的年龄较小,应当以教育挽救为主,惩戒为辅。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事故的后果十分严重,但是被告人对事故的发生只应承担次要责任,其涉嫌犯罪的情节较轻。在案件发生后能及时报案抢救伤者,并主动投案自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系过失行为所致,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且悔罪态度明显,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被告人的年龄、案前表现等,对被告人的处理应力图教育挽救。以上意见,请贵院在起诉时予以考虑。 此致 安徽新洲律师事务所 沈国庆律师 按:2年,缓刑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