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逃逸致人死亡的如何处刑

发布时间:2019-08-09 16:45:15


  案情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将一行人撞伤(后经法医鉴定,属重伤)。被告人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逃离了现场,后被抓获。该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5日《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见是统一的。但对量刑幅度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量刑。

  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述司法解释所列6种情形属并列关系,无先后之分,都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充分定罪情节。既然是定罪情节,就不能再作为法定刑升格的量刑情节考虑,对行为人不能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否则就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换言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属于加重情节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排斥该解释第二条第2款第(6)项的情形。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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