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与合同变更纠纷

发布时间:2020-10-02 16:46:15


本文为您介绍一起合同履行与合同变更纠纷,企业认为:徐某离开企业时间长达四个月,因其未正请假获得企业同意,企业也要求徐某尽快回来工作,因此属于“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情形。


  徐某是某企业新招用的大学生。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担任企业产品的工艺设计工作,合同期二年,试用期为三个月。合同签定后,企业安排徐某先到设计岗位担任辅助工作,徐某在工作中努力学习,积极创新,受到了企业的嘉奖。三个月试用期过后,企业安排徐某到正式设计岗位工作,于是,徐某更加努力工作,并对自己的发展前途充满信心。

  半年后某天,徐某收到国外亲属的来电,称其在国外患病,希望徐某能去看望,徐某思考再三,决定请假前往,于是,徐某向企业请假三个月出国探亲,并表示请假期间不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对徐某的工作比较满意,同意了徐某的请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时返回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徐某在国外致电企业,称其亲属尚未痊愈,需要继续给予帮助,希望续假三个月。企业对徐某虽然仍存好感,但认为再续假三个月时间太长,所以希望徐某尽快回来。

  又一个月后,徐某结束探亲回到企业上班,但是,企业告知徐某:企业为正常经营已另用他人顶替徐某工作,请徐某另谋高就,同时交给徐某一张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徐某认为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不能终止合同,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徐某认为:自己离开企业时请了假,现双方合同期未满,企业以自己四个月没有来上班就作出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没有依据。

  企业认为:徐某离开企业时间长达四个月,因其未正常履行劳动合同,企业已经另外找人顶替了徐某的工作,所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评析: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徐某请假离职四个月,企业是否可以与其终止劳动合同。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确立后,对当事人会产生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当事人必须遵照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徐某因出国探亲而请假四个月,其行为已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但其请假获得企业同意,企业也要求徐某尽快回来工作,因此属于“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双方劳动合同可予中止履行;徐某应企业要求缩短假期已尽快回来并继续上班后,劳动合同中止情形应已消失,双方的劳动合同依法应继续履行,企业不履行原劳动合同反而作出终止合同决定缺乏依据。因此,企业同意徐某长期请假期间的劳动合同应中止履行,徐某回来上班后双方应应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