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10-18 00:00:15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是什么?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投资人变更不影响合同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原劳动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履行。接下来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的情形: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名称,是代表用人单位的符号,即注册登记时所登记的名称,相当于自然人的姓名。法定代表人,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的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注册登记时必须标明。主要负责人,是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负责的自然人。变更,是指用人单位的上述事项改变。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时,用人单位实体并未发生改变,不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九条也曾对相关问题做过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需因此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与先前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明确了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原则,即产权的变化不影响劳动关系。投资人是指用人单位在注册时记载的有关股东或者出资人。当前,一些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发生变化,企业性质由公有制企业转变为非公有制企业,在变革过程中,对劳动关系采取了分类处理的原则,这种做法一方面促进了改革,但是也产生了一些问题,给一些劳动者的生活造成较大影响,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

  同时,随着当前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逐步呈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特征,一些民营资本和外资也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资本市场等渠道投资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股东和投资人都有可能不断变化。投资人变更导致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发生变化,但劳动者工作的场所、生产资料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如果因为企业的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就要影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不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