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9 03:23: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程序,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通常执行下列基本评估程序: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四)现场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六)评定估算;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八)工作底稿归档。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随意删减基本评估程序。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本准则,结合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具体评估步骤。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由于受到客观限制,无法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评估程序,可以根据能否采取必要措施弥补程序缺失和是否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决定继续执行评估业务或者终止评估业务。

  第九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指导业务助理人员履行评估程序。

  第十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记录评估程序履行情况,形成工作底稿。

  第三章 评估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明确下列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一)委托方、产权持有者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四)价值类型;

  (五)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报告使用限制;

  (七)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

  (八)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九)委托方与注册资产评估师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由评估机构决定是否承接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