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款缴纳

发布时间:2020-12-14 19:23:15


税款缴纳
税款缴纳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现的税款依法通过不同方式缴纳入库的过程。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及时足额缴纳应纳税款,以完全彻底地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一、税款缴纳的基本规定

1、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或者少征税款。
2、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纳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的时候,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确定的税款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后可以向上一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二、税款缴纳的方式

1、自核自缴(三自纳税):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填开缴款书并自行到银行缴纳税款,然后持纳税申报表、缴款书报查联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2、转帐缴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帐缴纳税款的方式。
3、预储帐户缴税(银行税务一体化管理):纳税人在银行开设税款预储帐户、按期提前储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法定的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通知银行划款入库。
4、支票缴税:在法定的申报期内,纳税人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以及应付税款等额支票,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审查支票的有效性后,开具<<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作为完税凭证,然后集中报缴数字、支票清单,统一交由国库办理清算。该方式需在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计算机实现联网后方能实施。
5、现金缴税:对未在银行开立银行帐户的纳税人,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现金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零散税收缴纳也适用该方式。
6、信用卡缴税:在法定的纳税申报期内,由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后持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信用卡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在查询信用卡的余额足于缴交应缴税款后,开具完税凭证,征收税款。
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申请选择纳税申报方式和税款缴纳方式。

三、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款的情形和方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本法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2、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
3、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4、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对于上述情况,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利润率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多缴税款的退还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应向国税机关填报《退税(抵缴)申请审批确认书》,经国税机关核实、批准后,属于自收税款的小额退税,即予办理有关退税手续;属于要通过国库办理的退税,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国税机关填发《税收收入退还书》,到指定的国库办理退税手续。

五、少缴税款的追征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十年。在追征税款的同时,加收滞纳金。补缴和追征税款的期限,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起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因偷税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或者骗取的退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六、延期缴纳税款的办理

纳税人遇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的特殊困难是指以下情况: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 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5、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文列举的特殊困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纳税人。获准的,制作《核准延期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未予批准的,纳税人仍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