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肇事案件的立法对策

发布时间:2019-08-17 06:44:15


  “酒驾”肇事案件的立法对策

  1979年和1997年刑法典都没有预见到晚近十几年来我国汽车普及得如此迅速,私家车辆如此剧增,而我国目前道路交通的平面交叉非常密集,这样的交通状况对道路交通安全和重大财产安全的现实危害性巨大。由于我国交通肇事方面的刑法规范根本没有考虑到现今的情况,因而刑法立法有必要随着时代的发展而予以完善。从我国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以及我国交通安全的实际状况和需要角度出发,适当借鉴并参考国外先进经验,我们认为对于“酒驾”肇事案件,可以考虑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1.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法定刑幅度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交通肇事罪的刑罚设置整体较轻。反观其他国家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定刑都较重,如在日本,;在英国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因此,为了遏制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考虑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幅度。

  2.考虑增补新的罪名

  在醉驾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心态多为间接故意,在性质上不同于交通肇事罪的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针对醉酒驾驶行为专门设立,对于多数危害结果并不是特别严重的醉驾肇事行为来说,、死刑的刑罚明显过重。因此,从现有刑法规范上看,无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能准确地反映出以醉驾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罪质特征。就国外立法而言,考虑到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的行为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英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都设有醉酒驾驶车辆罪,即醉酒驾驶本身就构成犯罪。这对于遏制这些国家中频繁发生的交通事故起到了明显效果。因此,可以考虑在我国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吸食毒品后驾驶、严重超速违规驾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情形都包含在一个罪名之中。同时,将该罪的基本犯罪形态设置为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在醉酒等危险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并且威胁到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危险性质的犯罪;若造成严重后果的,则构成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3.完善刑罚设置

  基于现实中危险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造成的人员伤亡较多,对于公共安全的威胁较大,社会危害性较重的,我们认为,应当考虑设置死刑。但是,基于我国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刑法立法对于“酒驾”肇事案件适用死刑应当规定极其严格的限制条件。此外,在刑种配置上,可考虑设置罚金刑,并增设一定时期的禁驾或终身禁驾的资格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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