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

发布时间:2019-08-15 19:26:15


  核心内容:关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类,世界各国的规定不同,我国的学者也对此持不同的观点,那么究竟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类问题是如何探讨的呢?下面由著作权法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在当今世界各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类上,总体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一种是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机构。采取何种类型,与一个国家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从历史上看,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只存在民间机构,二战以后在东欧一些国家出现了官方或半官方机构,后来又发展到讲法语的非洲国家。而西欧国家发展的新趋势是,国家加强了对集体管理协会的监督和政府干预。

  那么,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采取何种类型呢?有人认为应当采取非官方的民间性团体组织为宜,理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该是由著作权人自愿参加,以集体方式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组织,不应是国家机关或其附属单位;作为民间性的社会团体可以通过自筹资金或用提取一定比例的作品使用费来支付开支,能够减轻国家财政支出的负担。并且我国第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就属于民间团体,实践证明运作效果也良好。

  有人则认为应当采取官方或半官方类型。这样可以节省作者为了筹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而必须支出的大额费用,费用由政府支出;政府参与其中可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较强的权威性,有利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同时还有利于对作品进行全面的客观的监控,站在全局的高度更好的协调各方主体的利益。

  还有人认为,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先由相应的著作权人组织与国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组成,定为半官方的机构,在条件成熟时再转而成立民间社团法人形式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各种观点各执其理,似乎都有道理,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点是:不论我们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

  2005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并开展活动。”

  可见,国家己经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类型定位为民间的社会团体。但是,从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组建过程来看,政府在其中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发起人的角色。不论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设立,还是我们正在筹备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政府部门实际上扮演了发起人的角色,这使得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看起来很像具有官方性质。

  究其原因在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必须要有一定的权威性,这是其工作的基本前提。所以,对于正在建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国家而言,树立组织的权威简单而又快捷的办法,就是给予其一定的官方性。这就给许多人造成了一种假相,似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没有了官方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权性就无法体现。而实际上,两者并不是必然联系的,官方不等于权威,具有权威性并不等于就要有官方性,官方性质固然能增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信,但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威更应当在其实际运作中通过很好地维护其著作权人利益,尽力地为使用者服务来树立。况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由著作权人组成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私权利,从它的组成和目的上看,其性质应是民间组织。

  所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借助官方力量建立之后,还是应该还之以民间社团的本色。这样既有利于政府职能的社会化,也有利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其自主性。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国家作用的完全退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仍然要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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