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私查账簿,公司可依法拒绝

发布时间:2019-08-03 00:04:15


石某为上海世贸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贸公司)股东,在2005年11月22日,石某函告世贸公司和公司董事长黎某,要求查阅世贸公司自2004年起会计财务报告、相关账簿及董事会记录,但世贸公司和大股东黎某对此均不作答复。
  2006年1月初,石某以公司知情权纠纷起诉世贸公司和黎某。石某在起诉中称,其与黎某均为世贸公司股东,但黎某却以董事长的身份从2005年4月起排斥石某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致使其无法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并对其提出的查阅世贸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以及相关凭证的要求置之不理。遂提起诉讼要求世贸公司和黎某提供2005年度世贸公司的财务会计账簿、相关会计凭证和董事会决议,以供其查阅。
  世贸公司则在法庭上辩称,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尚未完成,无法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且根据修改前公司法规定,他无权查阅公司账簿、相关凭证和董事会决议。此外,石某作为世贸公司的董事,却在2005年5月中旬与他人注册成立了另外的贸易公司,其经营范围与世贸公司基本相同,因此公司有理由相信石某提出查阅公司财务账簿有明显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世贸公司利益。黎某同时也表示,本案件属公司知情权纠纷,石某却把他本人作为诉讼主体不适格。因为公司知情权的义务主体应该是公司,作为公司股东,其没有义务向公司另一股东履行公司知情权义务。
,石某身为世贸公司的股东,却独自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这有损害世贸公司利益的可能,更违反了董事竞业义务和董事对公司的忠诚、勤勉义务。法律虽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规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但若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会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则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因此,。遂一审判决石某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