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地域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31 01:56:15


特殊的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指不仅以被告所在地,而且经引起诉讼的法律事实的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24条至第33条规定了9种属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诉讼。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这些解释和批复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地是: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2)购销合同的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7)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8)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

此外,:第一,法人型联营合同,;合伙型联营合同,;协作型联营合同,。第二,,如法人型联合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3、因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4、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

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

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