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字库作品的定性-兼评方正字库诉保洁案

发布时间:2019-08-04 14:37:15


浅析字库作品的定性-兼评方正字库诉保洁案

[知识产权律师网 时间:2011-7-27 15:20:35]

作者: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 骆彦劼

2011年7月5日上午,方正电子诉宝洁“飘柔”字体著作权审判决驳回了方正电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终审判决对于倩体“飘柔”两字是否具有美术作品著作权这一争议焦点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这将导致方正字库类似案件继续迷失,在业界,方正字库被使用(由于未被认定侵权,他人使用方正字体属于合法使用)的现象是比较普遍的。,这一判决将使得这些公司更加有恃无恐,这对知识产权本就保护不利的我国又蒙上了了一层阴影。笔者在这里谈出自己的想法,分享如下:

一、方正字库作品性质分析

在方正诉保洁的一审判决书中,,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此观点引起了人们的争议,笔者也对其持保留意见,就方正字库的作品性质,笔者认为,方正字库中的单字属于美术作品,方正字库整体属于汇编作品,方正字库软件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

(一)、方正字库中的单字作品性质分析

就方正字库中的单字而言,,其中单字的独特风格更受到较大限制,与书法家单独书写的极具个人风格的单字书法作品,无法相提并论”,又认为“对于简单的单字,与其他字体中同一单字在字体意义上并无明显区别;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定独创性”,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首先,方正字库中的部分单字由方正员工齐立创造,后再由方正电子经过计算机的拼接、修改、美化,形成了所有字体中的单字。无论是由员工最初创造的单字,还是由方正利用计算机技术创造的单字,都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完全符合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定义。,着实不符合逻辑。,风格独特的“书法作品”构成作品,而当作者按照该书法作品的风格,书写了所有单字,则这些单一的“书法”就不构成作品了,因为“风格统一,且书写的单字又与其他书法作品中的同一单字的字体意义没有区别”,实属荒谬。

(二)、方正字库整体构成汇编作品

这里所指的方正字库并非方正字库软件,而是由方正字库单字组成的整个方正字库本身。这种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方式,在法律上被称作汇编作品。笔者认为,方正电子将方正字库本身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著作权登记是十分必要的,仅将焦点着眼于力争将方正字库软件与方正字库中的单字认定为作品是不够的。这将有助于方正电子对字库本身进行保护,避免其他方式的侵权发生(如未经许可在书籍或杂志中采用方正字体进行整体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