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及

发布时间:2019-08-07 21:55:15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92号

  原告(反诉被告) 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团结路5号。

  法定代表人朱家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广基,男,汉族,1966年4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油步巷6号二楼,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黄勇,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后变更为委托代理人魏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江南大道中232号B座七楼。

  法定代表人欧显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永胜,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愉姝,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反诉原告)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26号-328号。

  法定代表人后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井,系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刚,男,汉族,1974年10月16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犀牛北街23号302房,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广州英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豪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华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集团")、广东亚洲国际大酒店(以下简称"亚洲大酒店")及"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反诉"英豪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诉部分系2004年12月6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两被告提出管辖异议,2005年6月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5年6月28日受理后,2005年12月8日"华海集团"、"亚洲大酒店"提出反诉,本院受理了其反诉请求。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2005年12月12日、2005年12月20日、2005年12月30日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由于原告以本案涉及商业秘密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于2006年1月5日、2006年1月16日、2006年4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06年5月11日、2006年12月20日、2006年12月29日、2007年1月19日、2007年1月24日、2007年2月7日本院又组织双方进行了询问。"英豪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广基、黄勇(后变更为魏涛);"华海集团"委托代理人朱永胜、罗愉姝、"亚洲大酒店"委托代理人刘井、黄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