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局不同意中央電影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許可之說明

发布时间:2019-08-27 19:13:15


一、 、電影片發行業、電影工業)變更登記,並於八月三月申請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包括電視節目製作業、廣播節目製作業、廣播電視廣告業)變更登記等兩案,申請內容為負責人變更為蔡正元、公司名稱變更為中影公司。
二、 ,因此新聞局以附款方式於95年10月11日核發電影許可變更,於10月3 日核發廣電節目許可變更,保留許可之廢止權。後經台灣銀行提出異議表示,、古兆柱及林量等三位董事)在該次會議,對於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名稱變更等均提出異議,,依照該公司95年12月15日來文顯示原申請文件登記不實,並未紀錄台銀代表之異議。
三、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規定「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新聞局於95年1月24日依照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之規定,並基於行政機關一體之原則,依職權撤銷上述兩種許可變更。
四、 、股權變更登記等係經濟部職權,本局移文經濟部處理。,依照此一行政處分,回復至此次變更許可前原狀。
五、 ,為何排除公股代表之董監事席次,此事台銀已經提出司法訴訟,,攤在陽光下,接受司法機關及社會各界的檢證。
六、 同時本局基於保護影像資產原則,從95年5月間交涉至今,,朝公共化使用方向規劃,本局願意站在電影文化資產保存立場,全力促成此事。(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