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股股东必须具备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24 20:58:15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1997]16号)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

  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

  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

  只要不是控股股东的都属于非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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