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星和华立专利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1-04-22 08:07:15


  核心提示:5月10号上午,由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控股的深圳三星科健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被控侵害华立公司“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浙江高院依法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12月,华立公司发现三星公司制造、销售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与其“一种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专利权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相同,起诉。由于这是国际知名手机厂商被诉侵权,中国本土手机厂商索赔金额最大的专利侵权案,因此被看作是国外手机侵犯中国同行专利权第一案,受到广泛关注。杭州中院审理后,于2008年12月19日作出判决:三星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赔偿华立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

  2009年3月,,提起上诉。浙江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三次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二审中,华立公司于2009年3月向浙江高院申请责令三星公司在诉讼中停止制造、销售SCH-W579型手机。同时申请冻结三星公司5000万元存款,以保证今后判决得以履行。对此,浙江高院审查认为,三星公司的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SCH-W579型手机仅是其销售的多款手机中的一款,华立公司的手机制造亦非其主营业务,并不存在如不及时责令停止侵权将会使华立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情形,也不存在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情况,故均不予准许。

  针对该案争议焦点三星公司的SCH-W579手机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浙江高院认为,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并非简单的操作步骤,通过手机界面演示能够确定的仅是手机的操作步骤,但同样的操作步骤可以由不同的技术方法来完成。因此,就比对方法而言,揭示SCH-W579手机的技术方案,并进一步判定其是否实施了专利方法,需要借助于专业技术部门的技术鉴定。对此,浙江高院准许了三星公司提出的要求对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鉴定申请,并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进行涉案技术鉴定。科技咨询中心出具了《鉴定报告书》和《补充技术鉴定报告书》,认为SCH-W579手机具有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部分必要技术特征不相同,所采用的支持GSM/CDMA双模双待机模式的移动通信方法不包含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两者采用的技术手段和实现的功能不相同,达到的GSM/CDMA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效果不相同,两者是不相同的技术方案。浙江高院认为,司法鉴定中心审核批准、,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且本案的技术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足,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证据。

  浙江高院审理后认为,华立公司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但根据技术鉴定结论,三星公司生产的SCH-W579手机并未采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专利方法,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三星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浙江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华立公司的诉讼请求。

  平等保护增强外资在华投资信心

  庭后,三星公司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这场官司前后历时五年,对外资企业和本省企业一视同仁,先后两次就本案技术问题进行技术鉴定,体现了浙江高院公正的审判水平以及对知识产权的平等保护,三星公司就终审结果很满意。”

  近三年来,、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169件,审结1163件。在审结的境外权利人作为原告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在96%以上。在涉外案件审理中,,注重营造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环境,坚决维护良好国际形象。美国科勒公司、德国博世公司以及法国阿克苏·诺贝尔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德国拜耳公司在诉衢州拜耳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请依法获得支持后,加强了欧盟企业在华投资信心,拜耳集团已追加10亿欧元的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