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无效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21 06:03:15


公司设立无效会使公司内外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并将危害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德国、法国等国家采取公司设立无效补正和公司设立无效诉讼的办法,以慎重处理这个问题。而中国公司法没有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规定,仅有公司设立撤销的规定。这实质上是对已成立的公司,一经确定为设立无效情节严重,而采取的处理办法。

借鉴德国、法国等国家公司立法的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在公司法已有规定的公司设立撤销的基础上,可引入公司设立无效制度,以完善中国公司立法。

其主要措施:

一是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原因,补充以下内容:(1)发起人或股东无行为能力,或其意思表示有缺陷;(2)公司章程绝对记载事项欠缺或记载违法;(3)公司设立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等。

二是对公司设立无效的处理,补充以下规定:(1)公司设立无效,只能在公司成立后的法定期间内(如从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由股东、董事、监事或公司债权人等相关人员,向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确认公司设立无效,撤销该公司的申请。(2)公司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经调查核实确认设立无效的,应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三是对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律后果作出规定:(1)公司设立无效经公司登记机关确认,撤销其登记后,公司立即进入解散清算程序,清算完结,公司即告消灭;(2)公司因设立无效被撤销的效力也及于第三人,但无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