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办工厂怎样分配利润

发布时间:2019-08-04 18:39:15


合伙办工厂怎样分配利润

我和朋友李某合伙开了一个厂子,我将设备、土地等作价100万元,李某向我给付50万元,我们约定双方联合办厂、共担风险、利润平分。但李某出资时,当时只给付了30万元,剩下的20万元他给我打了一个借条。请问,这借条是否有效?李某的实际出资额只有30万元,我们还必须按照当初的约定来分配利润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本案中,双方之间所签订的联合办厂协议实际上是合伙协议。你以实物作为出资作价100万元,按约定李某应给付你50万元,双方各按半数份额承担责任和分配利润。但实际上李某只出资了30万元,另外的20万元李某向你打了借条,此借条是为了使双方的出资数额等同,实际上双方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为了建立合伙关系,一方向另一方或合伙体出具借条,如借款关系并未实际发生,则基于借条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该部分亦不得作为合伙资产投入参与盈余的分配。故本案中,李某与你的借款关系并不存在,但李某只能就其已出资的30万元合伙资产按比例获得对合伙财产的分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