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

发布时间:2019-11-08 13:17:15


  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有哪些?股权回购的目的是减资或调整股本结构,我国《公司法》对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作出了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等情形可以进行股权回购。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就企业进行股权回购的法定事由以及实务中,法定事由之外通过章程约定其他回购条件的法律知识。

  一、《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回购股东股权(股份)的法定事由

  在公司法上,关于公司回购股东股权的法定事由主要见于《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第7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在上述三种情形下,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权;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公司股份。

  《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二、公司能否在法定事由之外通过章程约定其他回购条件

  关于公司能否通过章程,在法定回购事由之外就回购条件作出其他约定,这涉及到《公司法》第74条、第142条的性质是否为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