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和债权人二者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9-08-28 07:12:15


  摘要:在日常生活中,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由于一时间的资金周转不灵,导致需要借钱,那么就会出现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是一个人或企业,欠的钱给另一方;债权人是一个人,银行或其他企业借钱或延长信贷给另一方。下面由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哪些区别。

  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哪些区别

  一、区别在于权利和义务都不相同,债务人是需要偿还的一方,借钱的一方,债权人是被借钱的一方。

  在债务关系中,负有收回债务权利的人,也就是借钱出去的那个人就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就是负担了偿还债务的义务就属于债务人,区别在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不相同。

  债权人处于相对主动的位置,而债务人则往往属于被动方,通俗的说,债权人就是借贷关系中的放钱人,而债务人则为借钱的人,当借钱的人不按约定还钱时,。

  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二、债务人和债权人权利不同

  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从上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债务人和债权人有哪些区别,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对于债务的问题大家还是要即使归还,不要拖欠,导致一些问题出现,对于债务人和债权人都是相互影响的,有债务就有债权,如有任何关于债务,债权的问题可以咨询华律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