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程序

发布时间:2020-12-06 19:54:15


  公司成立是由各位股东出资或者技术等组建成立的。股东,就是作为一个单独的民事行为主体,它是在公司任职的一种称呼,但是同时它也以认缴的资本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那么如何才能成为公司股东呢?成为公司股东的程序又是什么呢?这篇文章就主要讲解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程序

  一、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程序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二、股东资格的认定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事实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三、普通股东的资格限制

  1、自然人股东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虽然《公司法》并未对自然人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明确要求,但是,按照《民法通则》的基本规定,自然人作为公司股东应当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才能有效地进行相关投资协议的签订、章程的签署、出资的缴纳等法律行为。

  2、法人股东应是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法人。

  目前,各类国家机关被禁止经商、办企业,也就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但是,经国家授权的专门机构可以可以作为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

  3、公司不能成为自己的股东。

  为了避免因公司兼为自己股东的双重身份可能导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清,防范因公司收购和持有自己的股权导致公司实际资本的减少,以及可能发生的上市公司借此操纵本公司股票价格的现象,各国公司法一般都禁止公司成为自己的股东。

  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成为所任职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为了避免在被投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会中的身份重合,进而危害任职企业的利益,《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做出如上禁止性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成为公司股东的条件和程序的相关讲解,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成为公司股东也分为几种方式,包括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和善意取得。同时成为公司的股东必须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也有负责出资的一种义务,同时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