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开公司面纱”的连带责任--主体要件

发布时间:2019-08-12 12:56:15


最应强调的是主体要件,“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不是基于公司股东的侵权行为,而是公司人格被人为地滥用并导致债权人利益的损害。据此,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仅限于滥用权利的股东。主张权利的主体,应仅为受到侵害的公司债权人。不得任意扩大适用范围,破坏“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逻辑结构。

1、责任主体。“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实质是为确保法律之尊严和其实效性,实有必要揭开公司面纱,恢复躲在公司法人格面纱后面的股东的真正面目,让其承担规避法律的责任。

[10]从法理上讲,连带责任指向公司和股东这两个“债务人”,即责任主体是公司和股东。债权人既可以起诉公司,也可以起诉股东,还可以将公司与股东同时起诉。[11]公司作为独立人格与债权人从事交易应承担责任当无问题,关键是承担责任股东的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人应该是公司掌握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具有实质控制能力的支配股东,无需持有公司多数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作为根据。

对于一些“位低言轻”的小股东,他们既不知情,也无法支配公司的行为,若让他们承担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有特殊情形的公司,还应区分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名义股东和实际支配股东,让真正滥用公司法人格的人承担责任,那些并未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股东仍应受到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

2、权利主体。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中“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规定,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请求的只能是受侵害的公司债权人。[12]其他如董事、监事、经理等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特别是损害公司小股东利益,应适用董事、监事和经理相应的责任,公司小股东也可为自身利益而行使小股东保护权,但不能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之请求。

是否提出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选择权在原告,是对被告方仅是公司或股东,或公司+股东的选择权。公司面纱被揭开后,责任的承担顺序并无限制。因为,公司+股东应作为整体承担负责,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为一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虽为违法,但不能适用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是否揭开公司面纱要依当事人申请,,即不告不理原则。

同时,当事人提出申请不能当然地导致公司面纱被揭开,,要考察原告受到的损失是否达到“严重”程度,公司现有的财产是否足以偿还。在司法审判中,“公司人格否认法理仅为法官指出了一个方向,要他朝着这个方向进行裁判,至于在这个方向到底走多远,则全凭法官自己去判断。”[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