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19 13:55:15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股东不按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要求,在出资方式以及对出资的处分等方面存在不完全符合法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股东瑕疵出资的相关内容。

  股东瑕疵出资的具体表现

  1、出资不足

  即股东未按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低于应缴出资额的。

  2、拒绝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名或填写认购书后拒绝按规定出资。

  3、完全虚假出资

  即股东表面上有出资而实际上并未出资。如股东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仅提供使用但并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者是以公司收入作为个人出资款的、将公司的往来款作为股东个人财产进行增资扩股的,都可认定为虚假出资。

  4、抽逃出资

  即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将所缴纳的出资款暗中撤回,实际仍以原出资额享有股东身份。

  股东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

  1、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资本充实责任。

  倘若股东不履行自己的及时足额出资义务,则应当根据公司法第2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

  2、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如公司缺乏债务清偿能力,又怠于请求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差额,公司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公司对瑕疵出资股东的债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在出资不足的金额的范围内连带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3、瑕疵出资股东对出资到位股东的违约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28条及第83条之规定,发起人(股东)不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对其他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