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的撤回与修改

发布时间:2019-08-04 05:58:15


  专利申请的撤回与修改

  一、专利申请的撤回

  申请人可以在被授予专利权之前随时撤回其专利申请。申请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权力,其可以运用,也可以放弃,包括在行使过程中的放弃。专利申请撤回,。

  专利申请的撤回除了积极的撤回外,还包括消极的撤回。现有专利法律制度认为,消极的撤回包括:(1)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的撤回。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2)逾期不提交资料的撤回。发明专利已经在外国提出过申请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3)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撤回。,认为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其申请进行修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答复的,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的,,写明发明创造的名称、申请号和申请日。专利申请文件的印刷准备工作后提出的,申请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以后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

  二、专利申请的修改

  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应当通知申请人。

  如果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那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应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