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发布时间:2019-08-23 11:03:15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重庆华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 5.01 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 5.02 条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第 5.03 条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应遵守本节关于董事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适用本节第 5.14 条至第 5.23 条关于独立董事的特别规定。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适用本章程有关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 5.04 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