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布时间:2019-09-01 02:19:15


(2004 年6 月修订)

二○○四年六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股份转让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节股东大会

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股东、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二节独立董事

第三节董事会

第四节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总裁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一节监事

第二节监事会

第三节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

第二节公告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体股(98)字第09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99)41号文批准,于1999年4月19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柒仟万股。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FUJIAN FURI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福州开发区科技园区快安大道创新楼

邮政编码:350015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亿伍仟陆佰肆拾万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总工程师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充分利用股份制企业的良好经营机制和行业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以最佳的资源配置方式,通过合法的竞争获取经济效益,追求社会效益,为社会的繁荣,为股东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竭尽全力。

第十三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主营: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软件及系统集成、微电子、电子产品及通讯设备、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的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

兼营:工程塑料、轻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加工、销售;五金、建材、化工、百货的销售、批发及饲料的销售(不含添加剂)。

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壹元。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票统一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5640万股,成立时向发起人福建福日集团公司发行18640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2.70%。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5640万股,其中发起人福建福日集团公司持有国家股1864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2.70%;境内社会公众持有7000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7.30%。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成股份;

(六)法律、。

第二十三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构批准后,可以购回本公司的股票: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

(三)法律、。

第二十六条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份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即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于每年年检期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