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度企业营业执照年检须知

发布时间:2019-08-28 02:30:15


(不含外资、合伙、独资企业)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及委托书

  (二)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除外);

  (四)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卫生许可证等等)

  (五)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第(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注明与原件一致);

  (六)下列企业还需提交由会计师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财务年度审计报告:

  1、依《公司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公司(2004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免交);

  2、登记机关发现问题,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企业。

  (七)2004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须提交企业设立时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属于年检免审的企业只须提交年检报告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在“年检免审绿色通道”统一办理。

  (九)企业提交的复印件应当使用A4纸,应当使用钢笔或水笔填写表格或签字,不得使用圆珠笔。年检报告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检时,如原登记事项(如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先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