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复审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08-23 10:03:15


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配股复审申报材料收悉。

  根据广东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粤证监发字[1995]04号文《关于同意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九九四年度配股的批复》、广东省国资局粤国资字[1995]10号《关于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问题的批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函发[1995]38号《关于转让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股配股权的批复》、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5]第03号《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1994年12月17日《广东美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的申报材料符合《公司法》、证监会《关于执行<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配股的通知》和《上市公司办理配股申请和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定》等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向全体股东配售5963.004万股普通股,其中向社会公众股东配售2682万股,向国家股股东配售1842.432万股,向法人股东配售1438.572万股。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可将其配股权有偿转让,转让应按你公司向证监会报送的申报材料中确定的方式办理。

  二、你公司配股应严格按照报送证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实施,并在1995年9月1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事宜。

  三、所有配股权证的交易期不得长于二十个交易日。

  四、你公司向国家股东、法人股东配售的股票和国家股东、法人股东转让给他人的配售股票,在国家有关规定公布之前,暂不上市流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