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企业的设立和登记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09 02:49:15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自治区、:

(一)投资,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

依照前款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当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自治区、,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二)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五)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二)、(三)、(四)项文件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