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清算组织的缺点及制度

发布时间:2019-08-11 22:57:15


  《破产法破产清算组的发起、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作者根据审判实践,阐述了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对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等进行了设定。

:,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负责破产案件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破产法(试行)》是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当时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刚开始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该法的制定适应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但也受到了历史条件的限制。,增设的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第201条规定:。清算组织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综上,、成立、领导、监督和撤销的权利,但由于我国破产机制的尚不完善,导致破产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难点。在审判实践中,笔者深有体会,因此,很想就清算组织写点东西,谈几点拙见。

  一、设定破产清算组织制度的理由

  (一)破产清算组具有浓厚的公权色彩,即行政色彩

  主要体现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2)破产清算组发起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发起的。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无论是从破产企业主管部门 ,还是从政府各部门 ,所抽调的人员均是由政府出面召集的,。 通常都是由政府将清算组人员定下之后,,只是履行程序而已,,但实际上是由政府一手操作的。更有甚者某些地方由政府机关组成了“破产指导小组”, 对企业破产问题的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同时,破产清算组的成员与破产指导小组的各级官员的隶属关系,也决定了清算组要受破产指导小组领导,这也导致了破产分配顺序及其比例,乃至担保债 权人能否行使别除权,通常由政府机关决定。:“地方政府是企业破产的决策者和组织实施者。”同时,企业破产还债申请的提出,一般也是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的。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动申请破产的比例很少,有的地方甚至没有。主要原因:一是企业破产一般均是地方党委、政府对企业进行改制的一项举措,、政府的中心工作,为大局服务。二是企业破产清偿率低,债权人不愿浪费精力、财产、人力和时间;债务人若非主管部门、政府出面做工作,也不会主动申请破产。在破产程序的自始至终,起主导作用的,既不是当事人,,而是各级人民政府。

  (二)破产清算组的性质杂合,导致清算组功能弱化

  破产清算组具有三大职能,一是行政职能。清算组的浓厚的公权色彩决定了清算组具有行政功能。:“实施企业破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大。有关城市的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这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一名政府负责人牵头,经贸委、计委、财政、银行、劳动、审计、税务、国有资产管理、土地、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工作机构,统一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实施企业破产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主要表现在:1、清算组成员源自于各行政部门及破产企业主管部门;2、在破产程序开始前,首先由政府出面实行“破并结合”,为破产企业指定一个兼并或收购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后,政府若认为企业破产有危及稳定或职工难以安置之虞,;3、一些地方由政府机关各级官员组成的“破产指导小组”,,对破产具体处理行使指挥权和决定权。4、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往往左右清算组的工作。

  二是司法职能。,确立了清算组具有司法功能;清算组除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是企业职能。破产清算组的职能在一定程度上是企业职能的延续。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企业的一些职能自然终止,如企业用工权,科室设置权,奖金、工资分配权等。一些职能则由清算组继任。如财务会计账目的清理等。审判实践中,由于清算组的行政行为、司法行为、企业行为交叉在一起,导致清算组的功能弱化。

  (三)破产清算组的作用与职责不称

  破产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这是法律赋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清算组的功能弱化,导致清算组的职、责不分。行政官员的意见要遵从,主管部门的意见也要遵从,遵从了,如果错了,则无人负责。如果清算组成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法律规定相当宽容。:“清算组成员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第52条:,。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并可以解除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但在实践中,清算组各成员均来自各行政部门、事业单位,是由政府指定,。他们的责任心不是来自法定职责,而是要向有关行政领导的交差。因此,清算组听命于政府,也就理所当然了。?举一个很简单的例子,如果将劳动部门所派清算组人员解除,劳动部门将不会再派人参加,涉及有关职工身份鉴定、审核、劳动保险等工作清算组将无法开展。另外,清算组成员是从各有关部门抽调的,组织涣散;各成员缺乏法律知识,也不能很好地履行破产清算的各项职责。



  说这么多,那么现行的破产法是不是就一无是处了?清算组的组成是否也是一无是处了?也不是。指出其缺点并不否定其优点,尤其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破产清算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不能不指出的是,每一个破产案件的审结,都渗透着审判人员及政府改制人员的汗水,在合法的前提下,在维护大局的前提下,在维护稳定的前提下,实事求是地解决破产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正是这种实事求是的精神,才使得各类破产案件得以顺利终结。但玉不掩瑕,笔者正是从破产清算组存在的憋端出发,以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出发,设定以下清算制度。

  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组成及程序设定

  (一)破产清算组的组成设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部门中指定或聘任。以此种方式确定清算组的组成,原因有二:一是从中介机构指定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性质必然是中立性质。二是破产清算工作具有涉及面广、专门性强、技术性高的特点,应当由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人员组成。

  (二)中介破产清算组的运转程序设定

  1、选定。。,。一旦选定,。通知书具有法律效力。一经指定,,不得撤销。

  2、承诺。,,该承诺具有法律效力。承诺的内容包括承诺单位、承诺时间、承诺事项及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3、限制。中介机构不得超过3个。清算组组成人员不得超过12人。

  4、运转程序。

  (1)清算组组长。破产清算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清算组组长由各中介机构民主推选,一般为律师,。清算组组长负责协调清算组的工作,。清算组组长有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或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

  (2)报告制度。实行总体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工作制度。。阶段性工作计划详细列明所拟工作内容及各中介机构的分工情况,。根据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各中介机构人员完不成预定工作,视为该中介机构完不成预定工作,由所在中介机构承担民事责任。

  5、备案。清算组制定的工作方案及各项决定事项,。备案经批准后,清算组必须执行,并受约束。

  6、债权人会议委员会。,由3-7人组成,监督破产清算组的工作。委员会由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民主选举产生,对债权人负责,受债权人监督,债权人5人以上联名可撤销不称职的委员。委员会3人以上可以向清算组提出建议,清算组必须接受。但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7、报酬。。报酬作为破产费用的组成部分。

  8、保证金。。清算组不能按总体计划完成清算工作,没收保证金,作为破产财产。。

  9、破产费用。,可限定不超过报酬总和的2%.

  10、清算组人员报酬。由各中介机构自行决定,但破产终结后该报酬从破产费用中直接给付。

  11、民事责任。破产清算组不能完成总体工作计划,迟延一天,自报酬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费用。由各中介机构平均分担。不能完成阶段工作计划的,扣除的费用由该中介机构承担;因此影响整体工作计划的,中介机构之间可自行约定责任的分担。扣除的费用作为破产财产。

  12、风险负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由各中介机构自行负担风险。

  13、双报告制度。破产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作清算报告,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作监督报告。监督报告经债权人过半数通过。不能通过的,债权人会议应另行指定债权人会议委员会。,具有效力,应当一致遵守。

  14、。。因此延误期限的,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笔者设立上述清算组运行程序的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此需要说明的是,这只是我个人的点滴经验所得,也并不否定目前的破产程序,相反,是目前程序的有益补充,或者说更能体现破产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