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发布时间:2019-08-06 00:33:15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具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现择数种列举该原则如下:

  1、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现象存在。其核心是主体的责权利相一致,同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们一切经济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因此,效既是责权利的起点,又是责权利的终点,也是检验责权利的设置和制衡机制是否正确得当的实践标准。(潘静成、刘文华主编:《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2、 责、权、利统一,“责”字当头的原则。(张宿海:《我国经济法原则初探》,载《经济法法理论学术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298页。)

  3、……8、经济法律责任制原则。

  经济法律责任制是指经济法主体(包括法人代表及有关成员)对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必须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原则(主要是后几个原则),可以更集中地概括为一个总原则,即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责、权、利、效,当然是指经济方面的责、权、利、效。责即责任、义务;权即权力、权利;利是物质利益;效是经济效益,广义上也指社会效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经济法教研室编:《中国经济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23—25页。)

  4、……5、加强责任制和经济核算制,提高经济效益。……

  (王峻岩:《纵横经济法论》,《中国经济法绪论》,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211页。)

  5、……4、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5、讲究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制的原则。讲究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的原则,,是经济工作中各项基本原则的综合体现,,克服经济之中的弊病的强大武器。因此,讲究经济效益,加强经济核算已成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和重要任务。……

  (刘隆亨:《经济法概论》(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67—80页。)

  6、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原则。

  责、权、利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看,无论是管理经济,还是从事经济往来;无论是纵向隶属关系还是横向有计划因素的经济协作关系,都必须做到责、权、利、效相一致。

,都是以责、权、利、效相一致为中性内容的。一切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其内容经济权利、经济义务都是责、权、利、效相结合的具体化。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是经济法最重要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张宇霖主编:《经济法学》,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8—25页。)

  7、责、权、利和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

  责、权、利和经济效益相一致的原则,最能充分体现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要求,是区分经济法与其他有关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经济法特定的原则。……

  (王河主编:《中国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第32—42页。)

  8、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这个原则是处理国家同各级管理组织、企业相互间关系的原则。这里的责是指各级管理组织和企业必须对国家或社会承担经济义务,最经济、最有效地使用资金、物资和劳动力,按照国家计划要求和社会需求,进行经济管理或生产经营活动。权是实现责的条件,管理组织和企业,特别是企业要具有与承担的义务相应的权利,才能使它们的主动性和作用充分发挥,利是企业完成经济义务后应获得的正当物质利益。,把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结合起来,各个企业完成义务的情况不同,所得的物质利益要有所差别。……

  (徐杰主编:《经济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2—28页。)

  9、责权利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相统一原则也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所谓责权利相统一,是指在经济法调整的每一具体社会经济关系中,各经济法主体的义务(职责),权利(力)和权益内在相关,不允许有责无权,有责无利或者有权无责、有利无责;应当责字当先、以责安权,以责定利、责到权到、责到利生。

  (雷运龙:《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4期,第7页。)

  评述: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作为一个能够概括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基本原则,早期的经济法教科书就已给予关注,意识到“经济责任制,是根据社会生产和生活的需要,以及社会分工的不同,把人们的权利、责任、利益和效益加以明确规定,使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经济管理和企业管理制度”:“严格的责任制是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是从事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条件,。”(陶和谦、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学》(第四版),群众出版社 1989年版,第53、54页。)这一原则反映了经济法的客观要求,也即把“责”从违反义务的后果,深化、扩展到角色塑造及其权义设置,在经济法调整中,法律关系不再是社会关系的一张皮,而是把法治融入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去,将责任提前到主体角色设置的内容当中,以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对责任的态度。

  现代民法在汹涌澎湃的资产阶级革命大潮中勃兴,对生而平等的人给予极大关注,崇尚、追求抽象的主体能力及其权利,即使法的社会本位已成定势的今天,民法学者仍对“权利本位”情有独钟,认为我国制定民法典应“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年版,第38页。)因此,在民商法和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是第一位的,义务通常是作为权利的对立面出现,民法对主体“不平等”抱着固有的成见和戒心,不能容忍现代法日益关注社会中的种种特定主体,予以角色设置并将权义和责任引入其中,责任也就只能作为不履行义务因而应受的某种不利后果或制裁,是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的中介。总的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随时、随处可见,而责任是“隐含”在其中的,(参见梁慧星:《“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 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77页。)民法从整体上讲还是权利法。(参见王利明主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页。)

,需要保留公有制乃至在其主导下实行市场经济,通过市场来配置资源,这就形成了公有制市场经济的特点:一方面需有公有主体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公有成员的参与和协调一致,但又不能再采用计划、统收统支、划拨、平调的手段,而需在公有制内部塑造不同利益主体,在此基础上开展经营和交易;另一方面,在公有制财产关系中,又不存在天然的利益主体,会造成“公”的市场参与者普遍的“老板”缺位、利益冲突、角色错位,造成公有财产管理经营的低效、无序,以至公有制与市场经济能否兼容、契合的问题迄今还不能说已经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正是由于这种两难,给经济法带来了挑战、机遇,要求它通过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和机制,模拟公有制管理经营中各环节的角色和利益主体,使之得以像私有财产主体一样参与市场竞争,以此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所以经济责任制在公有制经济法治暨经济法中占有重要地位,这是经典民法、私有制主导的市场经济法治、行政加人治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未曾有过的。对于经济法来说,首要的就是要设定公有制的管理经营主体及其权义——社会经济管理者、国有财产抽象职能(“总老板”职能)承担者、国有和集体财产具体出资人或股东、董事、经理等,诸角色设置不能有利益冲突,并通过权义和责任机制加以防范,还要积极促进其扮演好既定的角色。所以在经济法中贯彻“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责”的内容和价值溶进整个经济法律关系,不仅是消极的违法后果,而是积极地参与主体塑造,这不是学者的任意,。经济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不是隐含的。

  经济法学对“效”的认识,也从起初的经济效益,上升到了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同时注意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局部效益和整体效益间的平衡,符合了社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