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

发布时间:2019-08-16 18:44:15


  核心内容:分权与制衡是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核心,因为权力的过度集中必然引起专权与腐败。而公司作为赢利性经济组织,内部的权利分配和利益协调关系每一个股东的切身利益,能否建立有效的权利运行和制约机制直接影响公司利润的生成。的小编将在本文中探讨公司治理中的分权与制衡,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其存在的优、缺点,并提出改良的建议。

  一、分权与制衡的结构分析

  分权与制衡是我国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问题,所谓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在现有结构中,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三者之间起到了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作用,其目的就是为了权力能够得到这份的限制和监督。公司的股东会是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董事会是执行机构和经营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这个模式更接近于日本模式,三个机构之间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确保公司各方利益的均衡和合理目标的实现。同时,我国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在公司制度中引进了法人治理结构的概念,其基本内容是对企业的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和监督者之间的权责利益关系进行规范,从而解决企业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与风险、激励与约束问题。

  二、分权与制衡的优点

  1、公司的监督能力得到加强

  通过上面对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分权与制衡的实现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视会这三者的互相监督实现的。对比过去的国有企业厂长一言堂,现代模式下的企业管理不但有了监事会这个强力的监督机构,更有股东大会能够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决定,在体制上防止了公司高层因为重大的决策失误所导致的国有资产的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