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征免规定

发布时间:2020-10-03 04:52:15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征免规定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具体指的是哪些内容?
  “来源于中国境内”是指外国组织、企业、个人虽然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却有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都应缴纳20%的所得税;但是,对下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可免征和减征所得税:
1. 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免征所得税;
3.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