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12年)

发布时间:2019-08-17 16:35:15


  核心提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4号)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七章,81条规定。这是由为您收集,欢迎查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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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三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变更、解散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

  第五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邮轮と蹲驶鸸芾硪滴窈椭泄ぜ嗷嵝砜傻钠渌滴竦钠笠捣ㄈ恕

  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自律规则,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