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14

发布时间:2019-08-30 04:35:15


  核心内容:,并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全文共有十三章八十二条,修改了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包括的内容等规定。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 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 设立程序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 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 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