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最新修订简介

发布时间:2021-01-19 17:31:15


摘要:我国台湾地区继2001年对《公司法》进行“全盘修正”后,在2005年又对十五个条文进行了修订,幅度虽 小,但其中公司资本制度由折中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变革和有关股东提案权及董事和监察人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新设,均引人注目。而其他相关制度的完善也对大陆 《公司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台湾地区 公司法 最新修订

  我国台湾地区现行《公司法》颁布于1929年12月26日,于1931年7月1日正式施行,其间历经十二次修订,规模最大的一次修订是在 2001年,其所增修的条文总计达二百三十五条,相比较1929年正式通过的第一部公司法典只有二百三十三条的情形,称此次增修为“全盘修正”毫不为过。 [1]而进入2005年,在“应资讯科技时代,顺应企业国际化,协助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追求企业永续发展,并保护股东基本权利,推动建立完善之公司治理 制度,营造良好公司法制环境”的立法总说明下,6月22日台湾当局公布增删修正共十五条的公司法部分修正条文,可以说这是近年来,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制的 又一次“向上提升”。[2]此次修法虽然仅涉及的十五个条文,但仍有许多的创新之处,体现了公司法发展的最新进展,下面我们就逐一做一介绍。

  一、资本制度的变革: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于立法当时,是采用公司设立时即需将章程所定股份总数全数发行完毕之“法定资本制”。后于1966年仿日本法制,改采 “折中式授权资本制”。[3]本次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项“前项股份总数,得分次发行”,即为“授权资本制”的表现。而同项但书“但第一次 应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以及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项“增加资本后,第一次发行之股份,不得少于增加之股份总数四分之一”则显示变革前的台 湾地区《公司法》采用的是“折中式授权资本制”。本次修正,在“授权资本制之最大优点,在使公司易于迅速成立,公司资金之筹措趋于方便,公司亦无须闲置超 过其营运所需之巨额资金,爰自现行折中式之授权资本制改采授权资本制。又实务上,为因应新金融商品之发行,避免企业计算股份总数四分之一之不便,爰删除现 行第二项但书之规定”的说明下,删除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项但书规定,并配合该但书删除、修正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项,删除同条第三、四项,修正第一百五十六 条第六项规定。上段理由,前一部分重在说明为何由“法定资本制”改采“折中资本制”,而后一部分“实务上,为因应新金融商品之发行,避免企业计算股份总数 四分之一之不便”则在于强调此次修正的原因。在当前台湾地区企业实务中,可转换公司债、新股认购权证等新型的融资工具不断涌现。这一类有价证券的发行,由 于其具有“不确定性”即无法预知权利人是否行使其转换权或认股权,这就造成了企业在相对复杂的折中授权资本制下,估算其“所余授权额度之困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