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司拖欠1028万拒不执行 南阳中院依法强制搬迁

发布时间:2019-09-14 01:07:15


  12月23日,,将查封拍卖的房产顺利交付买受人南阳某汽车服务公司。

  2008年6月11日,原告李某将拖欠借款1028万元的大众、福宁公司起诉。南阳中院经审理,一审判决被告福宁公司应偿还原告李某1028万元及利息,大众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对一审判决予以维持。

  判决生效后,二被告在限定期限内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南阳中院在多次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委托相关机构依法对已保全的房产、土地进行评估、拍卖,并召集双方当事人、有关的专业人员等进行了听证。然而,被执行人不但拒不履行交付手续,拒绝搬迁,还多次到相关部门和媒体反映,组织职工干扰执行。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落实,南阳中院在多次催促被执行人搬迁无效的情况下,制定详细执行预案,抽调干警200余人,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搬迁。执行过程中,、、政法委、,公证处全程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