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积极心态迎接“后股权分置时代”

发布时间:2019-11-07 22:03:15


以积极心态迎接“后股权分置时代”

国信证券在最近的研究报告中称,,股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启动,有望成为市场发生转折的重要促动力量。国信认为,尽管各试点公司的补偿幅度、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将对市场信心有直接影响,但其对股权分置改革的前景仍持谨慎乐观态度。

试点规则总体与市场预期吻合

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基础制度改革,在国内国外没有先例和经验可供借鉴,需要通过试点审慎探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对此,业内各方人士和机构也经过了较长时间的讨论和研究,并形成了大体一致的“共识”或预期。可以看到,试点方案的类别表决办法、分阶段实施减持、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充分遵循了“国九条”关于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基本原则。

与此同时,市场关注的另一个问题则是:试点公司实际股价的自然除权会不会拖累大盘指数,从而对未试点公司股价构成压力?在上交所公布的“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业务操作指引”中规定:“试点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的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交易所不计算公司股票的除权参考价、不设涨跌幅度限制、不纳入当日指数计算。第二个交易日开始,以前一交易日为基期纳入指数计算。” 因此,国信认为,试点公司实际股价的自然除权不会拖累大盘指数。

理性预期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

市场涨跌与预期的变化密切相关,因此理解和把握市场的一致预期在目前尤为关键。国信证券认为,流通权溢价幅度在20%-30%属合理预期。他们认为,在没有补偿的全流通方案下,大盘的合理价值底线在上证指数1050点左右,届时大盘蓝筹股的估值水平仅比其H股高10%;而在补偿效应下大盘有“脉冲”15%的潜力,达到1350点左右。而个股上涨潜力则取决于补偿幅度与公司当前估值水平:对于目前估值合理、质地优良的公司,其补偿幅度可能相对较小,但能有效引发价值重估后上涨;而对于估值偏高、质地较差的公司,其补偿幅度尽管可能较大,但不一定能导致上涨。“个股分化仍将延续”,国信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汤小生如此认为。

另一方面,国信认为市场虽因面临重估存在大幅上涨的动力,但如果短期内市场资金面紧张状况难以改变的话,存量资金追逐热点会导致局部性“失血”和进一步促动个股分化,此时持续性普涨态势出现的可能性不大。

事实上,股权分置改革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诸多方面的因素,国信认为最大的问题还在于优质公司如果没有动力推行全流通的话,将打击人气,市场在“脉冲”后有可能出现新一轮下跌以“倒逼”政策。

股权分置改革中的投资机会

国信证券判断,参与试点的公司将是最大的阶段性投资机会。他们认为,股东结构简单的民营企业及中小企业板块、“一独股大”的地方政府下属企业、景气度仍处高位的周期性行业公司以及以中信证券为代表的金融服务类公司值得重点关注;补偿方案的类别表决机制将催生新的做庄模式,市场对流通股股东结构的关注程度将提高。

而长期来看,国信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对价值投资理念的一次强化,是继IPO询价制之后导致市场结构性调整的又一个重要原因。他们表示,拥有自然资源、营销网络、特质品牌和垄断优势的行业与公司往往难以“复制”而具有较高重置成本,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把股票市场引向“后股权分置时代”,将凸现公司的并购价值与资产重置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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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投资于其他公司的行为。而以往,投资者要实现股权的价值,要么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转让款;要么通过解散、清算公司的方式取得公司剩余财产;要么通过分红实现股权投资收益。如此,股东的股权“呆”在企业里,巨大的经济能量被“冻结”着。 

  允许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相当于让“呆”资产变“活”、“老”资产“重生”。这位负责人指出,股权出资能够丰富股权权能,通过激活股东以往投入到公司所形成资产,增加股权利用的渠道,同时降低转让的交易成本,有效调动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投资;通过资本链条的纽带作用,可以在维系投资人对原有公司和产业的影响力控制力的同时,实现投资向新的领域和产业转移,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重组兼并,扩大规模,做大做强服务;通过促进投资创业可以带动就业,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实现经济稳定增长。

  两类公司可股权出资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看,明确适用股权概念的企业形式只有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同时考虑到各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差异性和股权价值评估的可操作性,《办法》将可以用以出资的股权确定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将投资对象确定为“境内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六种情况股权禁用出资

  “根据公司法关于出资财产应当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规定,《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这位负责人指出,为提高其操作性,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防范风险,《办法》还对禁止用以出资的股权进行了列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一)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二)已被设立质权;(三)已被依法冻结;(四)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五)法律、,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六)法律、。

  实际缴纳期限有严规

  《办法》规定,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这位负责人解释说,与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相比,《办法》的规定较为严格,主要考虑是,投资人在实际缴纳出资前,既是股权公司股东,又是被投资公司股东,缩短这一期限,可减少投资人滥用双重股东身份、利用同一股权进行多家公司投资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