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金所”是通用名称 合理使用不侵权

发布时间:2020-08-17 01:33:15


  深圳房金所金融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深圳房金所公司)与上海新居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新居公司)等产生商标侵权纠纷。深圳房金所公司认为,上海新居公司盗用其“房金所”名称,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新浪公司)、上海房屋销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上房集团)对该公司的宣传推广则扩大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于是其联合旗下子公司上海房金所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房金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外,还要求了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元。

  日前,,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

  原告:“房金所”不容侵犯

  两原告诉称,深圳“房金所”的字号于2013年10月31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以“房金所”为名称的房地产金融信息服务平台V0.9版本于2013年12月开发完毕,2014年1月,又以“房金所”的拼音注册了4个顶级域名。因而,“房金所”既是两原告的字号,也是其提供金融服务的商品特有名称;“房金所+梧桐树图形”是两原告的特有包装、装潢。

  两原告表示,由于自己的宣传和推广,“房金所”在相关领域拥有了较高的知名度。然而,上海新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却以“房金所”指代自己,侵犯了两原告的企业名称权,且使用“房金所+EJ图形”侵犯了两原告拥有的知名金融服务特有名称和装潢,造成了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另外,上海新居公司使用“系出名门”等引人误解的广告语,给相关公众灌输只有上海新居公司才是“第一名门正宗”、其他企业包括两原告均为“后进杂牌”的错误观念,已构成虚假宣传。北京新浪公司和上房集团作为互联网和房地产知名企业,在为上海新居公司推广宣传时,客观上也极大地扩大了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构成帮助侵权。

  上海新居公司还向原告深圳房金所公司的新浪官方微博粉丝发送私信,要求该粉丝取消关注两原告的官方微博账号,两原告认为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自身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属于不正当竞争。

  被告:“搭便车”无理可依

  针对原告指控,上海新居公司和上房集团共同辩称相关侵权行为并不成立。

  上海新居公司辩称,其使用“房金所”标识的行为不存在“搭便车”的故意。,两原告将“房金所”作为企业名称使用属于不当使用,且两原告将其字号“房金所”宣称为“房地产金融交易所”明显违法,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两原告企业名称不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其字号不能比照企业名称来保护,而且3被告也从未使用过两原告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