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法律责任研究

发布时间:2019-08-30 13:07:15


公司利润分配是在平衡公司内、外部主体之间利益的基础上,对净利润在提取了各种公积金后如何进行分配而采取的基本态度和法律政策。山于公司利润分配与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直接相关,所以要在法律层面卜具体的规定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后果。公司的违法分配利润包括公司利润分配错误、公司长年有盈余但仍不分配或分配很少的利润等情况,公司利润分配错误主要是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或公司总资产小于总负债及股东优先权所需要的金额之和不能进行分配等情况,此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润,就要追究公司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仟。对于公司长年有盈余但仍小分配或分配很少的利润等情况追究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司小股东的利益。由于利润分配的多少与公司的经营J情况直接相关,这就使得对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法律责任追究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一、比较法视角下对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法律责任的审视
(一)追究相关董事责任
对于股份公司而言,各国的公司法中普遍都规定了当出现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时山相关董事的责任的情形。日本、德国、美国对董事责任的规定各[r1不同,其中,德国和美国规定的比较相似,都规定了对违法分配议案赞成或同意的股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德国股份公司法第93条规定,如果董事会成员违反了下列规定,应负责赔偿损失;将资木偿还给股东:违法付给股东利息和红利:违法分配公司财产;在公司已经发生无支付能力或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支付款项。美国标准公司法8.33节规定:当分配金额超过分配的金额时,对此分配投赞成票或同意的董事对于超额部分应向公司负个人责任。同时两个国家也都提出了董事的免责事山及相应的时效,在具体规定上存在着一些差异。在德国,董事免责为违法分配利润是按照股东大会的合法决议进行的,并且规定未得到清偿的公司债权人代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时,不能因股东大会的同意而兔责时效五年。在美国,董事的免责为其行为符合营业判断规则,,,并规定此类诉讼的时效为两年。日本的规定比较特殊,规定山提案董事或业务执行董事承担责任,最新日本公司法中第459-462条规定了股份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后果,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分红方案,大会议案提案董事承担责任或由董事会决定时,对董事会议提案董事负责。另外,如果利润分配由股东大会决定,向股东支付的金钱等总额超过可分配额时,执行了有关该行为职务的业主执行董事也要承担。
(二)追究相关股东承担责任
在追究相关股东的责任力一面,!」本、德国、美国等国家的立法都有所规定,对于股份公司而言,三个国家规定的相似,都规定了当公司出现违法分配利润时,善意股东免责的条款。在日本,利润分配如果是由股东大会决定,分配错误时接受了金钱等的股东承担相应责任,但如果股东接受违法分配的利润时是善意的,则该股东免责,债权人可以要求恶意的股东支付与接受的交付的金钱等相当的金钱;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明知违法分配而接受的股东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德国股份公司法62条规定股东在接受禁卜支付时,股东应向公司偿还其违反该法规定从公司那里接受的支付款项,如果他们获得的款项是作为红利而得到的,那么只有在他们知道或由于疏忽不知道他们无权获得这些款项时,上述义务才成立。时效五年。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0条规定,领受人的领受出于善意,则只可在为偿付公司债权人所必需的范围内要求归还。如果不能从领受人处取得归还款,则在为偿付公司债权人所必需的范围内,由其余股东按其股份比例对应当归还的款项承担责任。从个别股东处无法取得的款项,由其他股东按_L述比例分摊。公司的请求权时效为五年,如果支付义务人为恶意,则不适用时效制度。通过卜述的分析可以得出,可以看出追回公司违法利润分配的主体三个国家规定的不尽相同,在日本及德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明确指出债权人享有此权利;而德国的股份公司法、美国标准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得出这两个国家有权返还非法红利的主体为公司、债权人(如果公司的债权人没有从公司那里得到补偿,那么公司的要求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破产管理人(如果关于公司财产的破产已经开始,那么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对股东行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
二、我国公司利润违法分配法律后果的分析
我国公司法在规定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方面主要体现在公司法第113条、第167条中,其中追究董事责任方面我国的规定与日本、美国、德国比较接近,规定了没有在董事会卜提出异议的股东将要承担责任,此项规定包含着两个含义:第一,董事应该对莆事会的违法分配利润决议承担责任;第二,董事的免责条件为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对违法利润分配决议提出了异议。但在追究股东责任方面,我国规定的相对简单,仅规定了股东的返还违法分配利润责f千,没有进具体情况进行规定,这是我们国家公司法在公司违法分配利润法律后果承担方面的不足之处,
(一)、可以请求股东返还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主体
1、利益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
当公司存在违法分配的情形,公司的资产减少,偿还债务的担保能力也同时减少,所以,债权人可以成为请求返还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主体,但并不是任何时刻、任何债权人都有此权利,因为债权人行使该项请求权的基础是民法中的代位权及撤销权理论,所以债权人在行使请求股东返还违法分配利润的请求必须符合民法中的代位权及撤销权的条件,根据《合同法》第73条、74条的规定,公司未依照《公司法》第167条第4款的规定向股东主张返还所接受的利润分配时,公司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而且必须是在债务得不到满足时才可以提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也可以作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2、违法分配利润的公司
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直接损害主体就是公司,所以公司当然的享有请求权,请求权来源是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股东因为公司违法分配获得的利益为不当得利,要返还给公司。当然,根据目前各国的公司法规定,并不是所有股东获得的违法分配利润都要返还给公司,这里也存在着对于更高利益的保护,保证交易秩序的合理发展。
3违法分配利润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如果关于公司财产的破产已经3砂台,那么在此期间破产管理人对股东行使公司债权人的权利,所以破产管理人也可以追究公司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
(二)对董事责任的追究
我国的公司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违法分配利润追究董事责任,但根据第113条、第167条可以推出我国《公司法》也有对相关董事追究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第1l3条第下款规定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而第167条第一至四款规定了分配顺序,如果公司分配利润过程中违背了第167条的规定,没有在董事会仁提出异议的股东将要承担责任。至于承担责任的方式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法,如认为承担的责任应该补充责任,当存在部分股东无法返还违法分配所得的利润时,由董事承担补充责任;另外一种理解就是认为董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当存在部分无法返还违法分配所得的利润时,由董事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我认为由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的作法更为合理,第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提出的,董事参与了方案的制定,董事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才能到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为了促进董事的勤勉义务,有必要增加董事的责任;第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最后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对于进行审议的恶意股东使得公司、债权人等利益受到了侵害,而董事一般都是公司的股东,所以董事要承担与其他恶意股东一样的责任。基于上述两点,可以看出没有提出异议的董事要对没有返还违法利润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返还违法分配的利润从如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违法分配利润中追究董事的责任与德国、美国相近,但对免责条款及时效制度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只要董事在董事会上提出异议即可,没有采用德国的执行股东大会的决定或者美国的营业判断标准的作法。
(三)对股东责任的追究
股东善意取得的分配不予返还,是各国公司法的通例,这一规则与法律规定董事、恶意股东在违法分配额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相结合,把违法分配的责任风险配置于董事及恶意股东,而不是善意股东。我国在追究股东责任方面,仅规定如果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法分配利润,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而日本、德国、美国都规定从不同角度对善意及恶意股东进行区分,日本、美国以及德国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规定了如果公司存在违法分配利润的情况,接受了金钱等的善意股东不用返还接受的利润,债权人在此时只可要求恶意股东返还与接受的违法支付相应的金额。这些国家都对股东违法分配利润的主观意思进行了规定,意义在于第一,在保护静态安全与动态安全的冲突中,侧重于保护动态安全,有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第二,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示的资本制度可能并不能给债权人以足够的信息,知情的董事、股东必须以对债权人负责的态度,以促进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处分公司资产。在法宝资本的公示含义淡化之后,债权人不必完全信赖于静态的概念化的资本,而是要信赖于董事,这就必须要求加强董事的诚信责任。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追究方面与其他三个国家对比来看规定的相对简单,仅规定了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法》第167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另外,根据公司法新增加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制度当中,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逃避公司的债务,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润,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此时,应该否认公司的法人格,追究滥用公司法人格独立地位的股东连带责任,此处追究责任可以理解为对恶意股东责任的追究,可见,我国虽然没有严格区分善意股东及恶意股东在承担责任方式上的区别,但根据具体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滥用股东独立地位的恶意股东应该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