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多举措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发布时间:2019-08-19 00:54:15


  核心内容:,该文件共指出了二十二项措施,主要采取了给予财政补助和贷款利息支持等手段,支持和鼓励中小微企业发展创新技术,加大推广。

  四川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全文如下:

,加快推进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夯实我省深入实施“三大发展战略”、推进“两个跨越”的产业基础,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支持中小微实体经济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对企业承接高校、科研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省内成功实施转化的,根据产出效率,按企业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10%以内给予后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所需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科技厅);对企业转化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其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二、对企业研发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价值在100万元以上且具有产业化前景的省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对国内首台(套)装备应用产品,一次性给予购买应用单位3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所需资金在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对企业主持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参与制定、主持修订及参与修订上述各级标准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补助额度的60%、50%、30%给予补助。所需资金根据标准所处行业领域,分别在省工业、农业、服务业发展资金等相应专项资金中安排(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农业厅、商务厅、省质监局,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四、对企业参与“惠民购物全川行动”、“川货全国行”、“万企出国门”市场拓展三大活动,在省直有关牵头部门的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商务厅、四川博览局、省贸促会)。鼓励省内电子商务平台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对在平台上在线注册服务的中小微企业数量比上年有增加的平台企业及线上小微企业,在省电子商务资金中给予奖励和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商务厅)。

  五、制定四川省地方名优产品推荐目录(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在预算资金安排上贯彻落实并鼓励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系统、国有企业优先采购、购买省内产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各地、各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和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总额30%的份额,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同质同价情况下全部使用省内产品的投标单位,在评标环节予以优先考虑,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小微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投标,其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