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20 07:09:15


  解读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这是关于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规定,上述需要提交的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等,均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文件。如果投资人或代理人提交的上述文件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或者采取了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了企业登记,即属于本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情形,构成了一种违法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条中所说的“虚假文件”,主要是指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和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是虚假的,比如说设立申请书中投资人出资额的验资证明是虚构的,或者从事特种行业所提交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是伪造的等等。本条中所谓“其他欺骗手段”,主要是指采取贿赂等非法手段收买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或者采用其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登记机关的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其目的都是为了取得企业登记,如果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是为了夸大企业的规模、生产经营条件等,或者是为了去诈骗钱财,且并没有取得企业登记,则应根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不能按本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是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所给予的行政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分为四类。一是警告等申诫罚;二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三是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行为罚或称能力罚;四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