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阶段性降低社保费为企业减负

发布时间:2019-09-01 04:57:15


  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在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前提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日前决定实施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

  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的规定,临时性下浮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2015年底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达到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由当地政府对符合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方向的企业临时性下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单位缴费部分1个月的额度,全省统一在2016年7月份操作。

  同时,允许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困难企业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失业保险费款所属期),失业保险单位费率由1.5%降为1%,个人费率仍按0.5%执行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等部门指出,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经信等部门要确保政策公开、透明,在2016年6月15日前将减征企业名单报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和省经信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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