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合并公告(债权申报公告)

发布时间:2019-08-11 12:15:15


根据上海新大洲摩托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股东会议决议”、以及本公司与天津本田摩托有限公司、上海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海南新大洲摩托车总汇于2000年12月28日签订的《合并协议书》,经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449号文的初步批准, 本公司拟与上述公司进行合并,合并后本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均由新大洲本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予以承继。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公司特向债权人发出如下公告:

凡本公司债权人应于本公司发布第一次公告日(即2001年6月8日)起九十天内持有效债权凭证向本公司申报债权,并协商有关债权处理事宜;

具体债权申报办法详见《中国证券报》2001年6月9日第3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