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如何设立分公司?

发布时间:2019-08-26 03:57:15


分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设立的同时设立分公司,二是在公司成立以后设立分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96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遵从以下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能从事经营活动:

第一,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公司登记机关向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发给分公司《营业执照》。

第二,公司设立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三,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四,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得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