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制度安排

发布时间:2020-11-29 22:59:15


  长期以来,国家对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一直没有制订相应的法律制度。、《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出台,标志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的制度框架基本形成。

  非上市公司,一般是指其股票不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为中关村科技园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股份报价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就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这里所指国有股权转让,。,正是《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所指的“交易场所”。

:“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股份转让工作。在有条件的地区,地方政府应通过财政支持等方式,扶持发展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科技部《关于加快发展技术市场的意见》更加明确提出:“积极发展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发展较好的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开展国家高新区内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流通的试点工作”。这里所指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和“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这些场所开展非上公司股权转让,。

  目前,许多省市的产权交易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都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的基础上,探索性地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值得关注的是,上述这些机构进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业务,与证券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交易有根本区别,主要是沿用国有股权或其他性质股权进场转让的方式和交易规则,通过信息披露最终达成协议转让。转让完成后,股权托管平台再进行股权过户。尽管在产权交易市场按照上述方式转让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仍处于探索阶段,没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但都符合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股权具有转让的资本内在属性,所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势在必行,对此宜疏不宜堵。、。我们认为,将产权交易市场纳入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先行在省级产权交易机构开展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制度下一种有效并现实的选择,也能够为我国逐步形成区域性的股票柜台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作者单位:江西省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