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高管轻率决策需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8 21:22:15


  这次国土局的举措,对拍地企业有心态调控的作用。大龙事件告诉我们,在土地拍卖时,国企不能随意举手,要三思而后行,轻率举动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损失,当事企业领导也会有渎职的嫌疑。

  针对这次国土局的处理是否过轻的问题,陈旭认为,大龙公司逾期未签订顺义天竺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自然要承担违约责任,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应以竞得后签署的合同约定为准。如果国土局此次对大龙的处理时按照事先的约定来进行的,那么就没有什么可指摘之处。

  针对外界热议的大龙地产高层涉嫌触犯公司法的问题,陈旭指出,大龙地产作为上市企业,在做出如此重大动作时,决策层擅自利用大股东的话语权,该披露的信息不披露,该走董事会的程序不走,出了问题后,是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上市企业高管的轻率决策,在法律上面临三个问题:

  1、 对股东和股民如何交代。上市企业有重大动作时,要考虑对股民、股东利益的影响。如果由于决策层处理不当,造成公司股民损失,那么决策层有义务承担责任。

  2、 不按照正确的公司治理结构处理重大事项,不合法的决策程序,会造成公司内部的风险。

  3、 如何面对证监会、。上市企业的信息披露是否及时,有没有虚假披露、隐瞒披露,有没有履行相关的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