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交通肇事罪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9-08-16 03:59:15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南京行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蒯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蒯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案件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查清,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蒯某交通肇事主观上的过失情节较轻。

   卷宗证据反映,2005年10月29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蒯某驾驶苏A25342号大型普通客车沿312国道由西往东行使,行至312国道298㎞加700m处左转弯时,见由东往西有车辆驶来,即按交通法规定停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让过二辆直行车后,蒯某在经瞭望凭多年驾驶经验判断,确认能安全通过的情况下,才驾车左转弯通过路口。当左转弯客车一半已下道路,车尾已过双车道中线,即将正常通过路口时,却被由东往西急驶而来的被告人李某所驾的苏A38233号重型自卸货车撞上右侧后部位。辩护人认为:如果不是被告人李某驾车违法超载、采取措施不当,就不会有蒯某主观上的判断过失,那么肇事事故及其严重后果也就不会发生。因此本案中被告人蒯某主观上肇事过失的情节较轻,请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重视。

  二、被告人蒯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告人蒯某在案发后即在事故现场打电话报警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样的案件重要情节已被起诉书认定。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蒯某在本案中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望法庭在量刑时给予蒯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蒯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蒯某是某水泥厂有限公司驾驶员,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比后悔。在我会见时他一再表示要吸取这次案件的深刻教训,并对受害人家属表示出深深的歉意。根据蒯某的意见,辩护人近期多次与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协调,以求尽快对本案受害人的家属作出赔偿。今天法庭之上被告人蒯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亦供认不讳,愿意接受法庭公正审判的态度是积极的,民事判决书赔付到位。为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蒯某的认罪态度,给予他从宽处罚。

  四、谈谈对被告人蒯某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首先,根据被告人蒯某在本案中的具体犯罪情节,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

   其次,根据被告人蒯某系初次犯罪,在本案中有自首情节,案发后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辩护人认为:依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告人蒯某具备缓刑的条件。

   最后,辩护人已向法庭提供了证据,,被告人蒯某对交通肇事善后事宜的处理态度是积极而有效的。在此辩护人感谢某水泥厂有限公司对我工作的支持,并希望单位今后能安排好对被告人蒯某缓刑期间的帮教事宜。

   鉴于这些方面,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蒯某量刑时适用缓刑,给他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