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财务会计

发布时间:2019-08-25 08:35:15



1、财务制度

164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

172.1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172.2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财务报告

(1)编制

165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

(2)披露

166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3、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167.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法定公积金

167.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169.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169.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法定公益金(已取消)

(4)任意公积金

167.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169.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5)分红

167.4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4、资本公积金

(1)来源

,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2)用途

169.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