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

发布时间:2019-08-28 11:15:15


  核心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本准则共五章,全文共28条规定。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以下内容由小编为您整理。

  【本文导航】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三章 后续计量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五章 披露

  正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生物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生物资产,是指有生命的动物和植物。

  第三条 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

  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收获后的农产品,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二)与生物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第二章 确认和初始计量

  第五条 生物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因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而拥有或者控制该生物资产;

  (二)与该生物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或服务潜能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该生物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六条 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第七条 外购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