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9-08-17 06:20:15


  2015年7月9日财政部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管理公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审计档案的移交与代管、审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审计档案的保密、鉴定与销毁和监督管理等内容。小编整理里最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保障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审计档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要求开展审计业务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多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经营管理实际,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档案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移交、保密、利用、鉴定和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防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明确一名负责人(合伙人、股东或其他适当人员)分管审计档案工作;同时应当设立专门岗位或指定专人管理审计档案。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五条 审计档案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总所及其分所分别集中管理,接受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审计档案的归档与保管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将审计业务资料按审计项目整理立卷。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接收的审计档案及时进行检查、分类、整理、编号、入库保管,并编制索引目录或建立其他检索工具。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任意删改审计档案。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规定可以对审计档案作出变动的,应当履行必要的程序,并保持完整的记录。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配置专用、安全的审计档案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审计档案。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登记制度,并严格按照有关制度利用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审计档案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损毁、遗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审计档案的移交与代管

  第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合并的,合并各方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保管。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存续的,其审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会计师事务所分立后原会计师事务所解散的,应当根据分立协议,由分立后的会计师事务所分别保管审计档案,或由其中一方代管,,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之前形成的审计档案,应当由合伙人会议(股东会)作出决议,,或委托依法设立、管理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

  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时,应当将审计档案移交和管理情况报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决议和代管协议复印件。